风速
发布时间:2012/10/17 19:51:42 访问次数:896
风速是暴露在舱室外的雷达XFL4012-601ME天线等电子设备抗风强度设计的依据。但在“设计要求”4.1.1条中规定:“设备的天线在相财风速为45m/s时应能正常工作,在相对风速为60m/s时应不损坏”,这是一个保守的折中指标。
风速的确定依据是GJB 1060.2-1991《舰船环境条件要求气候环境》中的第8.3条的有关规定。设备工作风险率的极值,按1%风险率取值。在GJB 1060.2-1991第8.2条中,海面环境风速规定如下:
①根据8.2.1条规定:海面环境风速的最高纪录为95m/s。
②根据8.2.2条规定:距海平面3m处具有1%风险率设备的工作稳定风速极值为圪=22m/s。
③距海平面高度为9m处的设备,其工作稳定风速极值玛应根据局=1.147进行修正,即V9=K1V3=1.147×22'= 25.234m/s
④鉴于天线的几何尺寸三在1.5m<三<3m范围内,其阵风风速圪=29m/s。
⑤由⑨、④可知,设备所承受的风速矿为玛与圪之和,即V=V9+VZ= 25.234+ 29=54.234m/s
⑥根据GJB 1060.2-1991第8.2.3条规定,风险率为10%,几何尺寸为1.5m</< 3m,预计暴露时间为两年的设备,其承受极限风速应为71m/s,并且预计暴露时间越长,极限风速越高。基于目前国内的材料、工艺和设计水平的现状,放选取设备不损坏极限风速为60m/s。
但在HJB 204-1999颁布不到两年时间时,通过结构优化设计、风洞试验等措施,就实现了“正常工作风速为55m/s,70m/s不损坏”这一指标。由此可见,先进而可行的严酷度指标是很关键的。每年热带风暴极限风速均在lOOm/s以上。随着中国海军逐步成为远洋舰队,要求天线设计时达到“70m/s正常工作,90m/s不损坏”是舰艇雷达的标志性指标,也是必须达到的。因此,在HJB 204-1999修订时“风速”必然是修订内容之一。
风速的确定依据是GJB 1060.2-1991《舰船环境条件要求气候环境》中的第8.3条的有关规定。设备工作风险率的极值,按1%风险率取值。在GJB 1060.2-1991第8.2条中,海面环境风速规定如下:
①根据8.2.1条规定:海面环境风速的最高纪录为95m/s。
②根据8.2.2条规定:距海平面3m处具有1%风险率设备的工作稳定风速极值为圪=22m/s。
③距海平面高度为9m处的设备,其工作稳定风速极值玛应根据局=1.147进行修正,即V9=K1V3=1.147×22'= 25.234m/s
④鉴于天线的几何尺寸三在1.5m<三<3m范围内,其阵风风速圪=29m/s。
⑤由⑨、④可知,设备所承受的风速矿为玛与圪之和,即V=V9+VZ= 25.234+ 29=54.234m/s
⑥根据GJB 1060.2-1991第8.2.3条规定,风险率为10%,几何尺寸为1.5m</< 3m,预计暴露时间为两年的设备,其承受极限风速应为71m/s,并且预计暴露时间越长,极限风速越高。基于目前国内的材料、工艺和设计水平的现状,放选取设备不损坏极限风速为60m/s。
但在HJB 204-1999颁布不到两年时间时,通过结构优化设计、风洞试验等措施,就实现了“正常工作风速为55m/s,70m/s不损坏”这一指标。由此可见,先进而可行的严酷度指标是很关键的。每年热带风暴极限风速均在lOOm/s以上。随着中国海军逐步成为远洋舰队,要求天线设计时达到“70m/s正常工作,90m/s不损坏”是舰艇雷达的标志性指标,也是必须达到的。因此,在HJB 204-1999修订时“风速”必然是修订内容之一。
风速是暴露在舱室外的雷达XFL4012-601ME天线等电子设备抗风强度设计的依据。但在“设计要求”4.1.1条中规定:“设备的天线在相财风速为45m/s时应能正常工作,在相对风速为60m/s时应不损坏”,这是一个保守的折中指标。
风速的确定依据是GJB 1060.2-1991《舰船环境条件要求气候环境》中的第8.3条的有关规定。设备工作风险率的极值,按1%风险率取值。在GJB 1060.2-1991第8.2条中,海面环境风速规定如下:
①根据8.2.1条规定:海面环境风速的最高纪录为95m/s。
②根据8.2.2条规定:距海平面3m处具有1%风险率设备的工作稳定风速极值为圪=22m/s。
③距海平面高度为9m处的设备,其工作稳定风速极值玛应根据局=1.147进行修正,即V9=K1V3=1.147×22'= 25.234m/s
④鉴于天线的几何尺寸三在1.5m<三<3m范围内,其阵风风速圪=29m/s。
⑤由⑨、④可知,设备所承受的风速矿为玛与圪之和,即V=V9+VZ= 25.234+ 29=54.234m/s
⑥根据GJB 1060.2-1991第8.2.3条规定,风险率为10%,几何尺寸为1.5m</< 3m,预计暴露时间为两年的设备,其承受极限风速应为71m/s,并且预计暴露时间越长,极限风速越高。基于目前国内的材料、工艺和设计水平的现状,放选取设备不损坏极限风速为60m/s。
但在HJB 204-1999颁布不到两年时间时,通过结构优化设计、风洞试验等措施,就实现了“正常工作风速为55m/s,70m/s不损坏”这一指标。由此可见,先进而可行的严酷度指标是很关键的。每年热带风暴极限风速均在lOOm/s以上。随着中国海军逐步成为远洋舰队,要求天线设计时达到“70m/s正常工作,90m/s不损坏”是舰艇雷达的标志性指标,也是必须达到的。因此,在HJB 204-1999修订时“风速”必然是修订内容之一。
风速的确定依据是GJB 1060.2-1991《舰船环境条件要求气候环境》中的第8.3条的有关规定。设备工作风险率的极值,按1%风险率取值。在GJB 1060.2-1991第8.2条中,海面环境风速规定如下:
①根据8.2.1条规定:海面环境风速的最高纪录为95m/s。
②根据8.2.2条规定:距海平面3m处具有1%风险率设备的工作稳定风速极值为圪=22m/s。
③距海平面高度为9m处的设备,其工作稳定风速极值玛应根据局=1.147进行修正,即V9=K1V3=1.147×22'= 25.234m/s
④鉴于天线的几何尺寸三在1.5m<三<3m范围内,其阵风风速圪=29m/s。
⑤由⑨、④可知,设备所承受的风速矿为玛与圪之和,即V=V9+VZ= 25.234+ 29=54.234m/s
⑥根据GJB 1060.2-1991第8.2.3条规定,风险率为10%,几何尺寸为1.5m</< 3m,预计暴露时间为两年的设备,其承受极限风速应为71m/s,并且预计暴露时间越长,极限风速越高。基于目前国内的材料、工艺和设计水平的现状,放选取设备不损坏极限风速为60m/s。
但在HJB 204-1999颁布不到两年时间时,通过结构优化设计、风洞试验等措施,就实现了“正常工作风速为55m/s,70m/s不损坏”这一指标。由此可见,先进而可行的严酷度指标是很关键的。每年热带风暴极限风速均在lOOm/s以上。随着中国海军逐步成为远洋舰队,要求天线设计时达到“70m/s正常工作,90m/s不损坏”是舰艇雷达的标志性指标,也是必须达到的。因此,在HJB 204-1999修订时“风速”必然是修订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