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发票稽查
发布时间:2018/9/30 19:14:31 访问次数:380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OCM220《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电力企业向客户收取电费时,应按规定向客户开具统一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可以由当地供电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购,因此稽查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开具质量的监督,主要稽查电费管理部门是否按以下规定执行到位。
(1)采用手工抄表收费的单位,由财会人员去税务机关购置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方便客户了解电费结算的详细内容,可在增值税发票后面附上价外清单。
(2)采用计算机结算电费和开票的供电企业,由财务专人去税务机关购置使用国家统一规定上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价外结算清单,以便客户结算。
(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凡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电费结算仍应开具普通电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给客户。
(4)向税务机关购置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发票传递应履行签字手续,对使用情况、票据起讫号码、废票均应做好记录,以各上级和税务机关检查。
(5)增值税发票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上下联金额一致,凡填写错误的票据应重新开具,原票须加盖作废章后收回归档;规定由计算机打印的增值税发票设置了统一的电费发票,计算机打印用的规格发票不允许手工填写。
(6)增值税发票使用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第一联:存根联,由供电企业留存各查;
2)第二联:发票联,交客户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第三联:税款抵扣联,交客户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账联,由供电企业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7)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均须向供电企业提供税务登记号码的复印件,作为供电企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OCM220《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电力企业向客户收取电费时,应按规定向客户开具统一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发票。对于增值税发票,可以由当地供电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购,因此稽查人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开具质量的监督,主要稽查电费管理部门是否按以下规定执行到位。
(1)采用手工抄表收费的单位,由财会人员去税务机关购置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方便客户了解电费结算的详细内容,可在增值税发票后面附上价外清单。
(2)采用计算机结算电费和开票的供电企业,由财务专人去税务机关购置使用国家统一规定上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附价外结算清单,以便客户结算。
(3)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凡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电费结算仍应开具普通电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给客户。
(4)向税务机关购置的专用增值税发票,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发票传递应履行签字手续,对使用情况、票据起讫号码、废票均应做好记录,以各上级和税务机关检查。
(5)增值税发票的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项目齐全,上下联金额一致,凡填写错误的票据应重新开具,原票须加盖作废章后收回归档;规定由计算机打印的增值税发票设置了统一的电费发票,计算机打印用的规格发票不允许手工填写。
(6)增值税发票使用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
1)第一联:存根联,由供电企业留存各查;
2)第二联:发票联,交客户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3)第三联:税款抵扣联,交客户作扣税凭证;
4)第四联:账联,由供电企业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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