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用电业务
发布时间:2018/9/20 21:35:42 访问次数:938
变更用电业务包括:减容、暂停、暂换、暂拆、迁址、移表、改压、改类、分户、并户、过户或更名、销户、基本信息变更等项目。
减容业务的办理原则PAA110L
(1)受理客户减容用电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减容必须为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2)根据客户减容申请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减容期限内,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5)减容期限内,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及时办理用电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6)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
变更用电业务包括:减容、暂停、暂换、暂拆、迁址、移表、改压、改类、分户、并户、过户或更名、销户、基本信息变更等项目。
减容业务的办理原则PAA110L
(1)受理客户减容用电申请,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减容必须为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2)根据客户减容申请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减容期限内,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5)减容期限内,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及时办理用电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客户,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6)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客户,2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50%计算收取。